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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这个世界会好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8-04-30 13:17)    点击:868

       所有的身份里,最习惯的是精神病患。梦想是一面写小说,一面像大江健三郎所说的:从书呆子变成读书人,再从读书人变成知识份子。

——林奕含

      2017年2月7日《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首次出版,其作者林奕含却在两个月后自杀身亡。一个十三岁时被老师性侵的女同学,她曾试图努力地爱上这个强奸犯来减轻自己的痛苦,但是在经历了十三年重度抑郁与自我折磨之后,她最终丢弃了所有盔甲、选择独自凋零。


   

      这是一本让人不忍卒读的书,房思琪之前有无数个林奕含,林奕含之后还会有多少个房思琪?少女在年龄、性别与文化上所处的三重不平等,使其更容易成为受伤害一方。当受害者看到加害者一直若无其事、多年有恃无恐的扮演着良师的时候,她的现实生活乃至精神世界都是分崩离析的……

       {在饭桌上,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妈妈诧异地看着她,回答:“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思琪一时间明白了,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是还没开学。}

        {他发现这个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觉得是她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

        {最终让李国华决心走这一步的是房思琪的自尊心。一个如此精巧的小孩是不会说出去的,因为这太脏了。自尊心往往是一根伤人伤己的针,但是在这里,自尊心会缝起她的嘴。}

        {我是馊掉的橙子汁和浓汤,我是爬满虫卵的玫瑰和百合,我是一个灯火流丽的城市里明明存在,却没有人看得到、也没有人需要看到的北极星。}

        从房思琪的自尊心,到其父母的羞耻心,到整个社会的讳莫如深,使得作为小说原型的林奕含,最终寡不敌众、香消玉殒。美国人类学家说,强暴是社会性的谋杀。李国华对房思琪的犯罪,是整个社会一起完成的。

 个人自由意志的边界在哪里?社会中“房思琪式的强暴”还有多少?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她会变得更好吗?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小编君觉得,不管社会乱象如何错综复杂,我们都应该从中抽丝剥茧找出基础法律关系,然后挥达摩克里斯之剑,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是对其性自由的侵犯。不管是《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的房思琪,还是现实中已成年甚或未成年的房思琪,都有可能而且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

         除此之外,根据2017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不仅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而且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起算时间推迟到受害人成年之日,这既是实质正义的彰显,也是对未成年人身心灵的保护。

        总体来讲,对于性暴力受害者而言,在法律层面除了有《刑法》来惩治犯罪者以外,还有《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保障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然,这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真正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的美丽新世界,还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铸就。

       当你在阅读这个故事时感受到痛苦,那都是真实的;当你在阅读这些法条时感受到力量,那也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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