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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陈世峰为什么不在中国审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8-04-30 13:06)    点击:836

    2017年11月11日,江歌母亲在日本东京请愿判处凶手陈世峰死刑的新闻,使得这个发生了一年之久的案件再次回到公众的视野。2016年11月3日,留学日本东京的青岛女孩江歌在学生公寓门口疑似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而刘鑫因提前一步进门得以幸存,该案将于12月11在东京开庭审判。

     一、关于管辖

       被害人江歌和犯罪嫌疑人陈世峰都是中国公民,为什么案件在日本东京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陈世峰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该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应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退一步讲,即使在日本对被害人江歌行凶的另有其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保护管辖权的规定,依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那么案件为何会在日本东京审判?

       日本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属地管辖原则决定了一个主权国家对于发生在该国的案件享有独立的管辖权。虽然根据我国刑法我国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是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特别不允许为了行使刑罚权而侵害他国的主权。同时,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控制的考虑,以及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由日本对该案进行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

         二、关于引渡

       对于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能否引渡回国?

       首先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我国与日本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所以即便两国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是也可以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由此可见,引渡还是不引渡,这不是问题;问题是要不要引渡,以及如果引渡日本是否配合的问题。

       三、关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歌的母亲在网上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目前已征集了14万网友的签名。2017年11月4日,江母第六次亲赴日本并在东京池袋请愿,要求判处凶手死刑。之所以这样大费周章,是因为根据日本法律虽然尚有死刑制度,但一般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在实践中判处死刑的难度很大。那么,万人签名对于本案判决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的黄风教授表示:“万人签名只是当事人一种意愿的表达,日本法院还是会按照本国法律来进行审判。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民意只是一种舆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裁判

      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的态度,也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回国后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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